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均为5%,上限均为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执行同一缴存比例。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由自主缴存者自行确定。

  (二)缴存基数

  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2020年度月平均收入申报。

  (三)月缴存额

  按照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意见,确定2021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2元;2021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下限暂按85元执行。

  按照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倍的意见,确定2021年度,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456元,下限为404元。

  二、调整时间和执行期限

  单位及自主缴存者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调整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及自主缴存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在新的缴存年度,缴存单位应按月、足额、全员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出现多缴、少缴或人员漏缴等情况。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