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份,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放宽了异地购房提取范围。

新办法中提到,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同时,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再提取。

广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5、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出境定居的;

8、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