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法律咨询:我是南方某...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法律咨询:我是南方某沿海城市一工厂的技术工人,最近厂子搞升级改造,被裁减成了失业工人。无奈我准备托亲靠友,去西部内地发展。上班时工厂给我们缴了失业保险。我去西部失业保险咋办?

  律师建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你失业可以在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你去外地发展找到工作重新就业,你的失业保险金停发,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找法小编提醒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000年10月10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01026  实施日期:20010101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点击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