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有所差异,此处以长沙为例:

一,门诊报销,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限额为800:

1.村卫生室,可报销70%,参保居民自负30%;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报销60%,参保居民自负40%;

3.院校医院或医务室,可报销70%,参保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的普通学生自负30%。

二,住院报销,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不含大病保险)累计可报销的限额为15万: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线200,可报销85%;

2.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可报销70%(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和县级二类收费标准机构);

3.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可报销65%(其他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

4.市级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起付线1100,可报销60%。

三,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可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居民所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

1.平产最高补助1300;

2.剖腹产最高补助1600;

3.孕产妇因为高危重症救治而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