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保工伤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申请流程
1. 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通过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2. 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工伤职工异地就医信息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3. 工伤职工在就医地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就医地进行结算。
西宁市社保工伤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计算方法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 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5. 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西宁市社保工伤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注意事项
1. 工伤职工在办理工伤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
2. 工伤职工在就医地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时,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 工伤职工在就医过程中,需要遵守就医地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如挂号、缴费、检查、治疗等。
4. 工伤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如发生医疗纠纷,需要按照就医地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工伤职工在就医结束后,需要及时将相关费用票据等材料提交给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便进行报销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