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根据《关于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总体规划的指导》和《关于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总体规划实施》福建省工伤保险,为完善全省工伤保险总体规划,统一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决定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家属抚恤金三项经常性福利进行统一调整。

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后,取得月伤残津贴资格的受伤人员(不包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受伤人员)、生活和护理费用,已取得死亡职工家属月抚恤金资格的人员。

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244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17元,四级伤残207元。按上述定额调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2757元月标准发放。供养亲属的养老金,家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之上,为老年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护理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人员的护理依赖性,每月调整标准如下: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之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3795元月标准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支付;如果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将增加120元。如果增幅低于2277元月,将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按照给每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雇主保持劳动关系的5-6级工伤员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方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