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材料

买卖双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买卖双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买卖双方婚姻状况证明

存量房买卖合同

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确认书

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

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买卖双方I类银行卡

商贷审批依据银行政策,提供材料

三、贷款条件

(一)在本市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个人信用良好;

(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并且贷前6个月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无滞纳欠缴情况;

(三)职工及其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它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及债务担保,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且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贷款额度

(一)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

(二)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相对应的同档次最高贷款额:1、单方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月缴存额在800元以上至12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月缴存额在12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2、夫妻双方合计月缴存额在12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合计月缴存额在1200元以上至25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合计月缴存额在25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

(三)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区及三县最高贷款额度:市区单方缴存最高可贷3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最高可贷45万元;三县单方缴存最高可贷2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最高可贷40万元。

(四)不超过所购住房总房价的80%。

(五)不低于贷款“保底”额度:单方缴存的,可贷额度计算不足15万元可放宽至1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的,可贷额度计算不足20万元可放宽至20万元。

五、贷款年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所购住房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同时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之内。具体每笔贷款年限需根据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状况、年龄、信用及所购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六、首付比例

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款比例依据购房面积及房龄确定,购买90m2以上二手房,房龄5年(含)以下首付款不低于35%,房龄6—15年不低于40%,房龄16年(含)以上不低于50%;购买90m2以下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依上述档次分别为25%、35%、50%。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公积金贷款3-5个工作日,组合贷款5-1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A区公积金中心综合窗口

九、咨询电话

0555-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