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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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简述 |
自治区区本级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制作社保卡的人员 |
办理材料 |
身份证原件以及社保卡合作银行需要的其它材料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限 |
当天 |
结果送达 |
社保卡合作银行柜面领取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以社保卡合作银行公布办公时间为准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社保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 |
咨询查询途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0991-2339871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电话0991—3689665(政策法规处) |
设定依据: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7.办理条件:自治区区本级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制作社保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以及社保卡合作银行需要的其它材料。
8.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登录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2.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社保卡启用”功能模块并确认启用本人社保卡社保功能;3.如启用成功会提示“您的社保卡社保功能已成功启用,请妥善保管本人的社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