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每个月按照0.083%计发。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剩余缴费月数×0.083%)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由以下两部分相加而成:

  (1)按照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2%。

  (2)按照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时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总额除以120。

(上海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