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市就业期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从外省市失业后回到本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1、必须到外省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2、将核定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不低于失业保险金的1.5倍转入本市;

  3、待资金转入后,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保窗口"申领。

(上海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