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月内职工先后在两家单位就业的,第一家单位缴费后,按不重复参保缴费的原则,第二家单位无需再为其缴纳就业当月的社会保险费,视该职工当月正常缴费。第二家单位则从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仍应按该职工全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上海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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