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申请报销,详见正文。

报销条件

报销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参保人经核准转诊市外非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注:参保人经核准转诊我市市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使用其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记账。);

四、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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