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什么规则计算

  答:(一)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年限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