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5月1日)当天属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4月30日、5月2日、3日、4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事后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来自武汉人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