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申请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以下注意事项: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第一、二页,请用钢笔、中性笔,字迹工整。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送达地址以本表填写信息为准,如需改变申请表内信息,本人需以书面方式通知。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前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应当提供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

(3)未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4)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5)劳动能力鉴定现场体检:提前一天短信通知体检时间和地点及需携带的资料。如因事未到,需重新申请。如鉴定专家组认为被鉴定人应进一步提供医学资料的,被鉴定人或申请单位应按要求予以配合。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现场鉴定并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或有其它特殊情形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7)结论发布:鉴定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填报准确的联系方式及地址,鉴定结论将邮寄送达(若提出再次鉴定请保存邮寄结论的快递单)。

(8)对初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需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相应的初次或复查鉴定结论、送达回执(邮寄结论的快递单)及相关材料。

(来自武汉人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