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险[1999]197号 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公司、天荒坪抽水蓄能电厂、新安江水电厂、富春江水电厂、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电力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处浙江省的部分电力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属地关系的函》(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险[1999]197号

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公司、天荒坪抽水蓄能电厂、新安江水电厂、富春江水电厂、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电力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处浙江省的部分电力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属地关系的函》(劳社部函[1999]32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参加上海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四家电力企业移交浙江省管理交接协议书》的规定,做好原参加上海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公司、天荒坪抽水蓄能电厂、新安江水电厂、富春江水电厂改为参加浙江省养老保险统筹的调整接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1999年8月1日起,上述四家电力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改为参加浙江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按规定向浙江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浙江省社保部门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 从1999年8月1日起,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按省政府规定执行,在省政府未作出明确之前,暂按1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 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四、 1999年7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按上海市根据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1998]22号文件核定的项目、标准和有关政策执行,1999年8月1日后统一按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1999年8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政策,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 从1999年8月1日开始,企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归口我省电办公司管理。养老保险基金通过省电力公司与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调整工作中的有关具体业务及与我省的衔接问题,由省电力公司与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六、 原参加行业统筹和参加上海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具体业务政策、数据等基本情况,由省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和省电力公司社保机构与上海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和华东电力集团公司再具体协商解决,并做好基金的划转、业务衔接,确保电力企业移交浙江省管理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