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民产检和职工产检费用支付标准一样吗?是多少?

答:不一样,职工支付标准高于居民支付标准。

天津职工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400元;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600元;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800元;

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支付限额1100元。

天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160元;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280元;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540元;

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支付限额660元。

拓展:同时参加天津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答:按照相关法规,对于同时参加天津职工生育保险和天津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按照相关法规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三)妊娠期间因保胎实施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