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 1、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首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确定医疗期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企业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医疗期时,职工在原单
医疗期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 1、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首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确定医疗期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企业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医疗期时,职工在原单
医疗期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
1、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首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确定医疗期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企业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医疗期时,职工在原单位的工龄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参见:《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的审批
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确需延长医疗期的,凡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企业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所在的企业审批。
参见:《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