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负担医疗费用标准 1、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标准执行: (1)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 (2)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负担医疗费用标准 1、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标准执行: (1)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 (2)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负担医疗费用标准
1、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标准执行:
(1)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
(2)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6%。
2、急诊留观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
3、 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导药的费用职工个人负担6%。
4、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5、 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个人不负担。
6、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为: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其它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1、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金额不足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时,不允许透支。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2、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 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导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应诊的(急诊除外);
(2)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7)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
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因公外出、探亲职工医疗费用的支付
因公外出、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标准,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支付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比例将应分配的个人帐户额度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个人。属于个人帐户支付的医药费,由本人负担;在当地乡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大额互助资金支付的医药费,先由个人垫付,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标准,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按以下比例支付:
1、 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个人支付20%;
2)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支付15%;
3)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个人支付10%;
4) 超过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个人支付5%。
2、 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个人支付18%;
2)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个人支付13%;
3)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个人支付8%;
4) 超过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个人支付3%。
3、 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支付15%;
2)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个人支付10%;
3)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个人支付5%;
4) 超过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个人支付3%。
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注:"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是指在每个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之后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第二个结算期及以后的每个结算期的费用,与前几个结算期的费用,不连续累加计算。
医疗费用结算期
基本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和退休人员每次住院治疗的时间,门诊血液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以及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治疗的时间设定结算期。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超过180天的视为第三次住院,超过270天的视为第四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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