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为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药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为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药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为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药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以下易于滥用的、可用于非治疗用途的药品不列入《药品目录》: 一是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二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三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四是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五是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