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2、《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三部分,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

1.制定《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2、《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三部分,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

1.制定《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2、《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三部分,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药品名。

3、《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使用甲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4、对《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应分别作出限制适应症或医疗机构、医师级别或科别的规定。

5、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充分征求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后,制定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和给付比例,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6、各统筹地区不得对《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调整或另行制定本地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以后,各统筹地区采用的过渡性药品目录停止使用。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豫劳社[2001]1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4月11日

执行日期: 200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