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经民政机关或由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评定机构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的,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2、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按照当地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需医疗经费由经

1、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经民政机关或由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评定机构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的,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2、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按照当地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需医疗经费由经

1、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经民政机关或由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评定机构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的,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2、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按照当地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需医疗经费由经办机构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一起,单独列帐管理。

3、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因工负伤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人民警察,要做好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到享受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待遇的衔接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提供优质服务,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同时严格支出管理,防止浪费。财政部门和伤残人民警察所在单位要妥善安排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所需医疗经费。政法机关要积极协助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办理有关手续,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在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参见: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19号)

发布日期: 2002年2月6日

执行日期: 20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