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迁出。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时,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管理机构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管理机构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转移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县级管

1.迁出。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时,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管理机构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管理机构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转移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县级管理机构。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quot;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县(市发一个函件,函告要求转移情况。待迁入县(市0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时,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全部转移至迁入单位。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迁入单位。

2.迁入。在收到迁出县(市)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迁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财会部门和县管理机构要分别向对方寄回执或复函。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与帐要一致。要上述一卡一证明相应栏目中,记录好本次迁移的情况,可继续延用。但要对迁入者重新编个人保险号码,其缴费记录卡要随迁入者落到迁入的乡保存。

3.本县(市)转移。保险关系在本县(市)转移,乡管理机构要在转移者的缴费证及缴费记录卡上的相应栏目内记录下本次转移情况,然后将缴费记录卡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转入新的乡镇,继续使用,其保险金不迁移,其保险编号也不做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