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如下:

  1. 普通门诊待遇
  • 首诊定点医疗机构 :符合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单次支付限额为50元,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村卫生室为500元)。
  1. 门诊慢性病待遇
  • 高血压、糖尿病等一类慢性病 :共用限额4000元,报销比例为70%。

  • 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等二类病种 :年度最高限额9万元(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药品统筹限额4000元,透析统筹限额9万元),报销比例为80%。

  • “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待遇 :不设起付线,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70%,高血压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400元。

  1. 住院报销待遇
  • 一个自然年度内 :住院统筹最高支付为9万元,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1.5万元(含)后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起付线为6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起付线为300元。

  • 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起付线为200元。

  • 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90%,起付线为80元。

  1. 其他
  • 住院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80元,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二级300元,三级600元。

  • 住院报销比例

  • 乡(镇)卫生院: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

  •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这些报销标准旨在减轻参保人员的就医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待遇,以降低个人医疗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