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单位职工在长沙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参保且不欠费可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情况如下:
一、统筹支付标准
长沙生育医疗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
二、报销流程
(一)本地生育(含长、望、浏、宁地区)
1、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分娩前,应在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妊娠诊断、检查和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带社会保障卡、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到该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生育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2、怀孕20周后至生产前的产前门诊费用为600元,参保人员须在备案登记的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产检,检查费用直接在该医疗机构结算。
3、怀孕28周后的围产期疾病治疗、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按本统筹地区统筹支付标准予以报销,参保人员须在选定的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分娩,费用直接在该医疗机构结算。
4、本地终止妊娠或计生手术:参保女职工终止妊娠、计生手术、计生手术并发症的治疗、围产期疾病的治疗,须带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妊娠时间大于14周的需提供生育证)到本统筹地区任一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生育待遇。终止妊娠、计生手术、计生手术并发症的治疗,须在参保人员选定的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直接在医疗机构结算。
(二)异地生育
1、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分娩前,应在异地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妊娠诊断、检查和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的异地分娩医院需为当地生育保险协议医院)。参保人员在异地生育后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终止妊娠之日至产假期满后3个月内,提供相关资料到长沙市医保局或各区医保局进行生育医疗费用及产前门诊费用报销。
2、异地终止妊娠或计生手术:异地终止妊娠需是提前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手术后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凭相关资料到长沙市医保局或各区医保局进行费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