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女职工产假由以下部分组成:1.基础产假98天;2.江西省奖励假60天;3.难产或者剖宫产分娩的,产假增加15天;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法律法规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3、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除享受法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