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1998年7月份起,取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提取的办法,原则上全省统一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企业费率超过工资总额20%的,需制订降低费率的具体方

1、从1998年7月份起,取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提取的办法,原则上全省统一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企业费率超过工资总额20%的,需制订降低费率的具体方案,并附测算资料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3、鉴于目前全省市地、县企业缴费费率差异较大,目前适当控制调整范围和调整幅度。调整的原则是:各市地、县企业缴费比例高于或等于工资总额26%的,原则上下调一个百分点;现行费率低于20%的,上调一个百分点;低于26%且高于或等于20%的不变。对部分国家级贫困县、费率低于20%又高于或等于17%的,暂不作调整。

如上调后基金收支仍有缺口的,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再适当上调。但调整费率时,需超过20%的,应照上述程序审批。

4、市地对县市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调整,也要本着逐步规范统一、确保发放的原则调整,具体调整的办法和幅度由各市地确定。县(市)调整企业缴费费率由县(市)政府研究提出,报市政府(行署)审批,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市地直调整企业缴费费率由市地政府(行署)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批。今后未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各市地、县(市)一律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费率。

参见: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1]20号)

发布日期: 2001年7月17日

执行日期: 2001年7月1日

参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险[2000]17号)

发布日期: 2000年5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0年7月1日

参见:关于省直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1996]96号)

发布日期: 1996年11月15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