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惠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核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比例的;

(七)非惠州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较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职工享受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依照前款(二)、(三)、(四)、(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依照前款第(一)、(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得少于10元。

二、惠州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租赁市场住房(租赁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可按房租一定比例提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房租全额提取;

3、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

4、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

7、市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三)归还贷款提取额度

 

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期至本次提取日期之间的应还款付息额。

申请全额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或部分提前还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