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城市居民来说,住房公积金并不陌生,因为它的存在使得许多人在买房时的经济压力大大减少。但是,国有法律法规有家庭规定,住房公积金也有自己的管理方法。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地方政府部门将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存放、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个体职工和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存放。住户公积金和员工为员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由员工个人拥有。

员工有权要求其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他们有权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并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四条

职工应当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设、改建、修缮自己的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揭露和起诉挪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负责对省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政策的监督。

第七条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房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会议及监察决策事宜。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21至30人组成。在三方成员中,省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负责人(房地产管理),住房改革,财政,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员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