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住建部网站信息,最近,部分房产开发企业回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借款,严重损害了存缴员工合法权利。对于,住建部等四单位联合发文称,房产开发企业要切实履行服务承诺,不可以提升住宅市场价格、减少价格打折等方式,限制、阻碍、回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借款,不可要求或变向要求购房者签定志愿舍弃公积金借款支配权的书面形式文件。
“全款买房的里面情,商贷的请排长队,公积金房贷的请出来把车挪一下。”我觉得只是几句玩笑话,而是真实发生着。尤其是在这2年房市提温的背景下,卖家的主导权不断提高,一些有着住宅刚性需求的员工,只要敢明确提出公积金买房购房的详案,便会被房地产商拒之门外。
房屋是用于住的,不是用于炒的。要将这种核心理念切实落实,不仅需要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切实落实,还需要进一步预防蹭热点因素,维护刚性需求员工的买房权益。从1994年我国初次明确提出全面实施公积金规章制度起算,距今23年。公积金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虽知不足,但它仍是广大职工解决买房问题的有效途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为员工交纳了个人公积金,而一些房地产企业却回绝公积金房贷,这当然是对员工合法权利的损害。
本次住建部等单位出文为公积金房贷买房撑腰,并明确提出缩小审核期限,要求公积金管理处要规范借款工作流程,自审理申请贷款生效日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这种心态值得肯定,而更多方面的根源问题还需进一步面对。
一个问题是只是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还无法多方面改变公积金房贷下款慢的问题。因为,预售房销售在中国商住楼销售中占据很大的比例,出自于风险考虑,大单位地方在制定公积金房贷实施方案时,都会开设众多限制,例如要求建筑主体建好才能申请贷款等,这就造成,在预售房销售之际到符合公积金房贷条件,存在较长的“等候期”。一些房地产商为了尽早资金回笼,将公积金房贷拒之门外;一些员工担心房市生变很怕等,不得不舍弃公积金房贷。对于,暂且融合我国预售房销售占比较多的现实,优化标准,缩小“等候期”。
另外问题在于,如果一些房地产企业自始至终拒不接受公积金房贷,当如何?就目前来讲,房地产企业因此付出的付出代价太轻了。更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本次住建部等四单位下发的通告中明确提出,对违反规定情节恶劣、不予整顿的,要公布曝出,同时列入企业征信系统,依规严肃查处。提升责任追究显而易见是一种进步,写作者建议在执行过程中暂且将“依规严肃查处”具体化,得出优化的惩罚标准,避免一些房地产企业的心存侥幸。对房地产企业来讲,应意识到选择公积金房贷是员工的一项法律权利,决不是能被随意撤销的选择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