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如何结算?
答: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8〕6号)规定,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应及时办理费用结算,结算时,签订项目服务协议或合同主体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批复文件、宣传培训通知、邀请授课函件或有关批件、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表、招投标材料、影像、原始明细单据和电子结算单凭证、培训教材和课件、项目总结报告、评估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相关单位在工伤预防项目工作中涉及经济往来的(包括单位之间及单位与个人之间),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