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1、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要求限额。自2012年3月10日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限额为15000元。

  2、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在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3、多人共同承租同一套住房,提取金额按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关系或租金分配方案,在可提取金额中按各自负担房屋租赁费用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参与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4、职工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为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成都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材料、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便可以提取公积金。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可申请提取2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