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北京市职工养老金的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方案适用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这包括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1. 按缴费年限调整: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满年计算)增加1.5元。

2. 按养老金水平调整:

调整前低于2003年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885元/月)的退休人员,在按缴费年限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不同缴费年限增加养老金。具体为: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增加15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增加2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加35元,满30年及其以上的增加45元。但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调整后的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955元/月)。

3. 保底调整:

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不足30元的,按30元调整。

4. 特殊群体调整: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等特殊群体,在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还有额外的增加额。例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或50元(具体根据职称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低于955元的,补足到955元。

5.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调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不同,每人每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也不同。例如,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40元。

三、其他规定

1. 退养人员调整:

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40元。

2. 资金列支:

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2004年北京市职工养老金的调整方案考虑了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特殊群体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等多个因素,旨在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