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第四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一)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休息日工作不算加班,不执行另外支付200%工资的规定;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另外支付300%的工资。

(来自武汉人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