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