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参保,不管是以个人的身份参保,还是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方法核定待遇,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确定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法规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法规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方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

  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法规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