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参保单位于2020年9月社会保险费应收核定计划中启用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0年9月计划中对1—8月份社会保险费进行调差(调差部分体现在2020年9月应收核定计划),具体事宜如下。

各参保单位:

我市参保单位于2020年9月社会保险费应收核定计划中启用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0年9月计划中对1—8月份社会保险费进行调差(调差部分体现在2020年9月应收核定计划),具体事宜如下:

一、调差内容:我市2020年所有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调差时间段:2020年1月至8月。

三、要求:请各单位及时到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征缴计划,核对无误后再办理缴费及投停保业务。

四、由于本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涉及参数较多,请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认真阅读附件内容。

附件: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和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内人社发〔2020〕26号)以及《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内医保险办字〔2020〕14号),2020年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确定。工伤保险1月至6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包头市2019年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824元的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包头市2018年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276元的60%确定;7月至12月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按照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和60%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失业保险全年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包头市2019年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824元的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照包头市2018年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276元的60%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医疗保险以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5688元作为我市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基准值,缴费基数的确定继续执行现行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8.5%(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费率之和),单位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包头市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

2020年9月8日

温馨提示: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本网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