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近日,我市对《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办法政策从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等方面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层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

1、《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修订实施后,个人缴费档次发生什么变化?

我市从2014年起执行每年120元--3600元共十个档次的缴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市《实施办法》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由原来的十档改为现行的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其中,最低缴费标准从120元提高至180元,与近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基本一致;最高缴费标准从3600元提高至4800元,利于收入水平较高的参保人通过更高缴费实现个人账户多积累。

根据国家和省的社保扶贫相关文件要求,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相关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精神,规定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2、对困难群体如何实行政府代缴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简称“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3、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有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增加政府缴费补贴。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政府缴费补贴最低标准。

4、参保人在什么情况下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5、对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对什么人可加发基础养老金?

一是对缴费时间较长的参保人,按其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人持续缴费。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有条件的县区可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7、丧葬补助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其死亡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8、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时,应通过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核实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参保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应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已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未领取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未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9、对待遇资格认证有什么便民措施?

为实现“让数据多跑路,参保人少跑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定期进行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法院等单位进行数据共享、信息比对,推动人脸识别等自主认证方式,确认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状态,并做好相应信息标识。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对待核实人员,通过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对认证信息逐一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的数据记录。经核实符合领取资格条件的,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含相应年度的调整提高部分)。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10、参保人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情况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1、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12、港澳台居民可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吗?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3、对冒领或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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