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石家庄市医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现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于日前出台,将自2020年12月26日起实施。

记者从石家庄市医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现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于日前出台,将自2020年12月26日起实施。

统一居民医保政策

按照《方案》,石家庄市将统一居民医保政策。在现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基础上,取消每人每年40元普通病门诊包干资金,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调整全市统筹区内异地就医政策,参保城乡居民可根据病情,在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规定直接结算,全面实现统筹区内无异地。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实现居民医保基金分级负责、属地经办,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市、县独立会计核算模式,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为全市基金统收统支总核算单位,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责为分级核算主体。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基金实行市级统支,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核定全市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搜付。基金支出按季申请、按月拨付。

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发生的居民医保基金应付未付定点医药机构的费用,由基金留存结余支付,基金留存结余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清偿。

记者从石家庄市医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现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于日前出台,将自2020年12月26日起实施。

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预算实行市级统一管理,科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石家庄市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工作由市级及各县(不含各区及正定县)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完成。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要严格按居民医保基金预算执行。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市级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汇总各县居民医保基金预算调整工作底表,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编制全市居民医保基金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审批程序参照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执行。

统一基金责任分担机制

居民医保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市、县两级政府共同承担确保基金足额征收、确保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平衡的责任,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县责任分担机制,明确各级资金筹集、待遇发放以及缺口分担责任。

石家庄市将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医保、财政部门定期对基金收、支、余情况进行监控和预测,根据基金运行及累计结余情况,适时进行基金风险预警,制定调整平衡基金收支的措施,确保医保待遇正常发放。

同时建立居民医保市级风险基金,每年按照本年全市居民医保基金预算收入的5%提取,累计提取的市级风险基金到达年基金收入10%时不再提取。

同时明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不含各区及正定县)因以下情况造成居民医保基金缺口的,不予使用风险基金:未按时足额提取居民医保风险基金的;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缺口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未严格执行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的;未严格执行居民医疗保障政策的;未严格进行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和落实控费措施的;其他政策规定不予使用的。

记者从石家庄市医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现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于日前出台,将自2020年12月26日起实施。

居民医保基金当年收入小于当年支出(含当年提取的风险基金),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缺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进行弥补,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对于当年居民医保基金出现的结余,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20%提取市级风险基金(不计入风险基金最高提取限额),80%留作市、县以后年度基金支出缺口的补充,按市、县结余单独记账,参照留存结余使用。

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市级建立居民医保基金工作目标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市级统筹工作考核办法,将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基金预算、政策执行、费用控制、基金监管、基金安全、经办服务等执行情况,纳入对各级医保部门的考核。

统一经办服务管理

石家庄市将对医保经办服务进行全面梳理、分类细化,实现市、县医保经办服务“六统一”,即: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办材料、统一经办方式、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办理时限、统一服务标准。健全市、县、街道(乡镇)经办管理服务网络。

执行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统一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统一考核内容、统一协议文本等。

统一信息系统

2020年底前,按照标准全国统一、数据两级集中、平台三级部署的要求,实现统筹区内统一联网、直接结算,确保数据可交换、可监控。推进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市级集中管理、多部门共享,提高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和便利化服务水平。

全面推进医疗服务行为智能监控系统建设,挖掘和应用医保大数据,全面提高智能监控的覆盖面和精准度,建立全程、实时、智能、精确的医保监控体系,推动医保监管从事后向事前、事中前移,监管触角从定点医药机构向协议管理医务人员延伸,确保居民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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