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分享
正在生成,请稍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数据库国务院政策文件库国务院公报安徽省政策文件库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目录清单名称 |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41017003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341100000000766892233113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
所属部门 |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所属区划 |
安徽省
|
实施主体 |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县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
年审年检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目录清单名称 |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41017003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341100000000766892233113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
所属部门 |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所属区划 |
安徽省
|
实施主体 |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县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
年审年检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正在更新中...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正在更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