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江苏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2021年江苏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江苏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自今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经测算,降费后今年可给企业减负230亿元。
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统筹地区,可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今年11月30日。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执行期限至明年4月30日。自今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明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下降到18个月以下的可停止下调。
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自今年7月1日起,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下限分别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按照国家部署稳妥做好征管职责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并同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由税务部门代征。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稳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合理调整今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了解到省人社厅下发通知时解释鉴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7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暂时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73元计算。待省统计局发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根据人社厅公布的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重新计算并补发差额。
据了解参保职工一般按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不过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而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则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
以养老保险为例缴费基数下限从2564元提高到2820元由于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是8%参保职工每月需多掏(2820-2564)×8%=20.48元。用人单位为每个员工则需多缴养老保险费53.76元(缴费比例为21%)。
缴费基数下限的提高让一些收入较低的职工感慨下月起社保费扣得更多拿到手的工资更少了。对此省人社厅特别发了补充说明考虑到各地私营企业均占有一定比例且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因此允许执行上述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暂按不低于2564元确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暂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
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由省辖市人社部门确定。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正式公布后从公布之次月起再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了解到目前南京市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尚未确定。
此外了解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确定为3.75%。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参保人员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按利率7.8%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