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各企(事)业和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需严格遵照执行。
失业保险费核定征缴按属地参保的原则进行管理,参保单位按照营业执照地址到辖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科办理企业参保、职工参保和停保及基本信息变更及注销等业务。各街道办事处经办业务期为每月1日至15日(节假日不顺延),逾期次月申报。原高新区参保企业仍在高新就业局办理相关业务。
★特别提醒★参加失业保险的约束条件
按照昆明市就业局规定,单位职工参保前必须先做就业(录用)登记;停保前必须先做失业(退工)登记。
法人参保前须做自主创业登记;停保前(由于单位注销或法人变更)须做退出自主创业登记。咨询电话:63588349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企业人事专管员办理完停保业务后及时开具《五华区参保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报到通知书》给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到参保的街道办事处报到。
一、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参保、停保业务
(一)首次参保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新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纸质文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划转税款协议》或《委托缴税三方协议书》(企业、税局、银行三方协议)复印件1份。
(二)参保单位人员增加须提供
A《个人基本信息参保申报表》(包含电子版和纸质文件,纸质文件2份,须填写完整表头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参保;
B《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就业(录用)登记表》(纸质文件1份,加盖经办部门公章);
C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参保单位人员减少须提供
A《停保申报表》(包含电子版和纸质文件,纸质文件2份,须填写完整表头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停保;
B《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失业(退工)登记表》(纸质文件1份,加盖经办部门公章);
C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参保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缴费税务机关、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其他登记事项变化时,参保单位须正确填写《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纸质文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发生变化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三、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时,应缴清所欠的失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办理该业务时,参保单位须确认已无职工参保,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失业保险单位注销申请表》(纸质文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吊销的文件和材料;
3、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当月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1份,(存在历史陈欠的单位,还需提供历史陈欠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四、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单位因地址变动、隶属关系变更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时,须带: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2、单位公章和最后一个月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1份;
3、填写《失业保险单位转移通知书》1份(须加盖公章)。
在系统内无欠费情况下,次月业务期可到转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业务。
五、缴费工资基数变更
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须到所属街道办事处现场拷贝《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正确、完整填报完毕后,提供电子版和纸质文件,纸质文件须填写完整表头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业务。
注:拷贝的电子报盘表格只能录入新申报个人基数,严禁做其他变动。对不符合规定申报的,由单位修正后再次申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