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退休手续办理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正常退休手续办理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第一条第(六)款: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公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一条第(七)款: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第三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周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手续办理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54号)规定: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女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以各种灵活就业并在养老保险缴费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选择50周岁时退休或55周岁时退休。 5.《福建省民宗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实施办法》(闽民宗〔2010〕144号)第三条第(三)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四条: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7.《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
申请条件 |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国有集体(县级以上)企业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女年满55周岁。宗教教职人员女年满55周岁。农民合同制职工女年满55周岁。 2.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
申请材料 |
1.《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 2.单位公示回执; 3.本人完整档案(含《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证明材料,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养老保险手册>、转移接续材料等); 4.职工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 5.退休前5年所从事岗位的证明材料; 6.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离开国有或集体单位的,提供离开国有或集体(县级以上)企业的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1.在县(区)参保的,由县(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初审后,由县(区)人社局审批。 2.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初审后,由市人社局审批。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不包含补件时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填报表格 |
《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办理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办理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 ...... 参照本办法 ...... 。 3.《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4.《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5.《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第一条: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得: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特殊工种名录按国家劳动保障部或中央有关部(委)现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
申请条件 |
1.国有集体(县级以上)企业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长途客运汽车驾驶员等部分工种在岗位上工作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 3.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
申请材料 |
1.《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 2.单位公示回执; 3.本人完整档案(含《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证明材料,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养老保险手册>、转移接续材料等); 4.职工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 5.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证明材料; 6.个人申请书; 7.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离开国有或集体单位的,提供离开国有或集体(县级以上)企业的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1.在县(区)参保的,由县(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初审后,经县(区)人社局审核,最后由市人社局审批。 2.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初审后,由市人社局审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不包含补件时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填报表格 |
《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 |
因病非因工伤残职工提前退休手续办理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因病非因工伤残职工提前退休手续办理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 ...... 参照本办法 ...... 。 3.《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关系后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人社文〔2014〕191号)规定: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因病且经过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符合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原国有企业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无论其是否在岗,均可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原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参照执行。 |
申请条件 |
1.国有集体(县级以上)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原国有企业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 2.由医院证明,并经设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
申请材料 |
1.《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 2.单位公示回执; 3.本人完整档案(含《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证明材料,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养老保险手册>、转移接续材料等); 4.职工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 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事故致残的要附“非因工”证明; 7.个人申请书; 8.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离开国有或集体单位的,提供离开国有或集体(县级以上)企业的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1.在县(区)参保的,由县(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初审后,经县(区)人社局审核,最后由市人社局审批。 2.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初审后,由市人社局审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不包含补件时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填报表格 |
《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 |
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手续办理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手续办理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第二条第(二)款: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 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3〕108号)第二条第(三)款:国有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发不出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其企业军转干部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如本人自愿,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
申请条件 |
1.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
申请材料 |
1.《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 2.单位公示回执; 3.本人完整档案(含《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证明材料,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养老保险手册>、转移接续材料等); 4.职工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 5.《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6.市、县(区)人社行政部门出具的困难企业证明; 7.个人申请书; 8.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离开国有或集体单位的,提供离开国有或集体(县级以上)企业的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1.在县(区)参保的,由县(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初审后,经县(区)人社局审核,最后由市人社局审批。 2.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初审后,由市人社局审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不包含补件时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填报表格 |
《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