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依据国家鉴定标准,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者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重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指南

一、初次鉴定申请条件

① 事故伤害已经被认定为工伤;

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或终结);

③ 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

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都可以向参保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初次鉴定。

如对鉴定结果产生异议,可申请再次鉴定

二、再次鉴定申请条件

① 自收到区县劳鉴办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

② 工伤职工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

三、参加鉴定

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申请受理后,劳鉴办将及时安排鉴定,并提前通知工伤职工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

工伤职工应按照通知,参加现场鉴定。组织鉴定的工作人员将在现场核实工伤职工身份。

若被鉴定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通知到达鉴定现场,应提前向劳鉴办说明理由,由劳鉴办作出相应处理。

参加鉴定时,被鉴定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如何申请鉴定?

1、线上申请

工伤职工可通过“渝快办”或“重庆人社”APP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提示填写相应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即可。

2、线下申请

初次鉴定申请地为参保地的区县劳鉴办(一般设在区县人力社保局)。

再次鉴定申请可就近通过参保地区县劳鉴办提交,也可直接向市劳鉴办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劳鉴办受理服务窗口设在重庆市社会保险局社保服务中心。地址: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区裙楼1楼9、10号门(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

特别提醒

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相比,可能会出现:升级、降级、维持原级或不达级等情况,也可能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或伤情未稳定、暂不评级等结论。

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结论做出1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区县劳鉴办申请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