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实行按月缴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每月应缴费金额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缴费费率。

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300%的,按300%确定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60%的,按60%确定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的缴费费率为8%,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20%。

(来源:重庆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