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中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原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改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1、丧葬费:本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
注: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这十个少数民族的职工死亡后,在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上再增加50%。
2、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3年4月起,继续按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纳入统筹后,由统筹基金承担。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死者本人工资确定。其中,供养1人为6个月;供养2人为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上海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