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
3、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4、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被判刑收监执行;
8、死亡;
9、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10、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11、失业登记期满,未续办失业登记;
12、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上海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