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本市城镇个体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注:自2015年3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可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上海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