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复查鉴定结论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