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42号)中提及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暂缓缴费是否包含台、港、澳个缴人员?

  答:《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42号)第五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所提及的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台、港、澳个缴人员。